案例:某公司A通过正常的招标程序选定B公司与C公司合作的联合体,双方签订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为总价包干方式合同。
其中在联合体合同内分别明确约定A与B公司的合同金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和A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金额 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招标文件附图仅供报价参考,工程实施时以施工图为准,施工图与招标图、设备清单及材料清单的差异不做价格调整,费用包干,质量标准不降低。
”与“在保证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买方保留对所购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种类变动的权利。非质量等方面的特殊原因,卖方不得随意更换供货厂家,特殊情况更换供货厂家需经买方同意,但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不低于原产品。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正式的施工图与招标图存在差异,其中B公司产生的实际费用为7050万元人民币,而C公司产生的实际费用为2900万元人民币。在此情况下A公司认为由于结算总金额未达到合同约定金额需要进行包内调整,因此需要将C公司减少部分金额扣除,增加B公司超过部分金额。
而C公司认为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部分属于其风险,不应该扣除。请问此情况下,在竣工结算审计时工程竣工款究竟如何结算与支付?在法律上这一案例到底是A公司更有理由还是B、C公司更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