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者在贷款期限内还清微量开业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自主创业者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偿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者自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3个月内,可凭银行提供的还清本息证明、付息凭证和《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向原受理贷款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贴息申请。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对自主创业者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由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按其实际支付的微量开业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贴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自主创业者本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设的帐户内。
微量开业贷款贴息实行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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