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能够采用的电站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模式一:电费受益权转让模式
最基础的模式(中国式转让)。
由于缺乏SPV的法律定义,所以目前国内主要以建设运营公司为融资主体,并负责后期运维。
实际测算现值的现金流是电费-运维费用后的净现金流。
对融资主体信用要求较高。
模式二:融资平台公司增信模式
由于多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这样可以安排资信较高的平台企业,收购电站,并通过ABS转让退出。相当于平台企业利用自有专业能力和优质资信帮助光伏产业降低融资成本,并从中获利。这里电站估值与银行估值不同,ABS主要关注未来现金流,以折现的形式,定价现值。银行一般以净资产(造价)估值项目,并以一定比例折价贷款,也就是资产负债率有一定的比例。电站估值(请参照估值模型)。
模式三:BOT(build—operate—transfer)
该模式主要考虑到涉及政府项目的需求,基本与分期付款模式类似。
此时,项目本身融资主体信用基本与地方政府财政信用关联。成熟模式已有。但是牵涉到政府项目的监管政策近期变化较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核周期较长。
模式四: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中融资主体是租赁公司 。
这样融资主体风险与项目风险分开,可以优势互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提高融资总额。